一、詐騙集團對人頭帳戶之取得,係部分民眾法治觀念薄弱,或受金錢等利益誘惑,遭歹徒假借「求職」、「貸款」名義,並以「辦理薪資轉帳」、「提升信用額度」等話術,要求提供金融帳戶、提款卡等,或遭誆稱經營運彩博弈網站,須租借帳戶進行避稅名義,以高額租金吸引被害人寄送帳戶等情。
二、經警政署分析人頭帳戶年齡發現,平均年齡為24.2歲(男性占63.58%、女性占36.42%),該年齡層之特徵為學生或是初入職場之新鮮人,經研判該層經濟狀況較為不穩,對於寄送金融帳戶給他人之法律責任意識薄弱,為人頭帳戶高風險族群。

三、提供銀行帳戶,竟淪為詐騙共犯?
1.詐騙與銀行帳戶有何關連?什麼是人頭帳戶?
雖臺灣詐騙的情形氾濫,手法也日新月異,但觀察多數詐騙案例,不難發現,詐騙集團為博取被害人信賴並取得多筆款項,常以騙術使被害人將錢財以匯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。此些詐騙集團成員為了避免警察、檢察官查緝,自然不可能拿自己名下帳戶來行騙收款,也因此詐騙集團有取得大量銀行帳戶的需求,用「人頭帳戶」來作為收取贓款的工具,其後由集團中的「車手」負責提領騙得款項,再由「收水手」負責隱匿錢財去向,完成後續藏匿詐騙款項等相關犯罪行為。
2.為何提供銀行帳戶可能會被認定為詐騙集團的共犯?
在初步瞭解詐騙集團為何需要大量銀行帳戶後,想必腦海中應該已經回憶起,新聞中時常聽聞或見到的詐騙集團相關報導,也想起內政部警政署為加強宣導及預防詐欺犯罪,有特別開設165全民防詐騙網及提供165反詐騙專線,使人民有更多管道可以先行查證,以避免成為詐騙的受害者。不過,正是因為新聞常有詐騙相關報導及警政署大力宣導反詐騙,使多數的警察、檢察官及法官,將「貿然提供銀行存摺及印章,作為詐騙人頭帳戶」的帳戶所有人,認定為詐騙集團的幫助犯 ,應成立幫助詐欺罪而屬於共犯一員。
3.詐騙集團通常用什麼方式取得他人帳戶?求職時,被要求提供銀行存摺及印鑑章,有無風險?
許多提供銀行帳戶的人不知道行為的嚴重性,而於收到「警察局通知書」、「銀行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」時才有警覺,但此時已經難以避免需要面對警察及檢察官的偵查作為。為避免民眾不慎上當受害,以下列舉幾類詐騙集團取得他人銀行帳戶用為人頭的方式,千萬留意別淪為詐騙集團詐欺及洗錢後的犧牲者:
(1)以金錢誘使他人提供:
犯罪集團份子往往藉由金錢利益,以「告知欲租用,可按月獲得租金」、「一次給付款項買斷帳戶」、「受害人保留自己帳戶,但代收款項,按代收金額比例獲得分紅」等手法,引誘受害者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。
(2)刊登借款廣告,於借貸過程中騙取:
實務上,常見犯罪集團投放網路廣告於各大社群媒體,利用有資金需求民眾「不欲人知」、「難由正常管道借得款項」、「需款孔急,思慮不周」等狀態,於借款時以「需要保管存摺提款卡作為擔保」等理由,騙取民眾的銀行帳戶。
(3)以求職廣告或其他方法騙取:
犯罪集團份子常以報紙、社群媒體、人力銀行網站刊登應徵廣告,吸引求職者上門面試,藉由正式的面試過程,取信民眾。於錄取通知後,以「職務上需要,員工要提供自己銀行帳戶存摺、印鑑或密碼」、「因公司正辦理增資帳戶暫時無法使用,請員工以自己銀行帳戶收公司貨款」等類似理由,騙取民眾的銀行帳戶、印鑑或密碼。
4.如果銀行存摺、提款卡、印章或密碼已經提供他人,該如何自保?
提供銀行存摺、提款卡、印章或密碼與他人,恐涉嫌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,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、第230條規定,警察及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,應即開始偵查。因此,若已經將上列的帳戶資料交給他人時,未來勢必要面對的就是如何在法庭為自己辯駁。在此建議,此時可行的作法為參考相關判決,盡量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,例如「是真的因為求職而受騙」、「在借出帳戶時,有求證借用人借用的目的」、「與借用人的關係緊密」等,並且建議無論事件是否已嚴重到不可控制,先主動尋求專業法律人員協助,請法律人員分析自身案情後,給予建議及協助,保障自身權益。
四、相關資訊可參考警政署165全民防詐騙臉書(165全民防騙 | Facebook)或CIB局長室臉書(CIB局長室 | Facebook)。
資料出處:提供銀行帳戶,竟淪為詐騙共犯? – 平鏡永明聯合法律事務所 (justfair.tw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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