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5樓以下集合住宅 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】
因5層樓以下之集合住宅並非《建築法》第5條所定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,所以申請建築執照時,消防機關並不會依據《消防法》第10條第1項及《建築法》第72條規定,要求該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,所以消防機關不會主動要求5樓以下集合住宅設置消防安全設備。
那這樣豈不是不用設消防設備

當然不是

雖然不用進行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,但管理權人仍應依據《消防法》第6條第5項規定 #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,而且針對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住宅場所,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新建、增建、改建之竣工查驗前,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檢查合格的證明文件喔!
資訊來源:消防署 |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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