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112年6月28日函定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部分條文,自112年6月30日起施行,汽機車駕駛人不依規定停讓行人,最高罰鍰從3,600元提升至6,000元。
除了罰鍰加重外,停讓行人還有那些相關規定?我們一次解答給你聽



車輛暫停,讓行人先通過。暫停,即「完全停止」,禁止「緩慢滑行」


汽車前懸或機車前輪進入行人穿越道線,且距離行人行進方向小於3公尺。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:
(一)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,有行人穿越時,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,處新臺幣1,200元以上6,000元以下罰鍰。
(二)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,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,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,處新臺幣2,400元以上7,200元以下罰鍰。


未依規定停讓行人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,處新臺幣7,200以上36,000元以下罰鍰。致人受傷者,吊扣駕駛執照1年;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。
停讓行人是現今最受關注的交通議題,亦是打造行人安全用路環境中重要的一環,除了重點路口持續強力執法,我們也會持續宣導呼籲,請用路人共同守護路口交通安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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